(2016)甘10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申请王恒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人民路8号负责人杨博,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恒,又名王大恒,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恒借款合同支付令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督字第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30654.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清偿了申请人的借款。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59.82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恒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