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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299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小波,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晓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波,被告张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6月23日生一子张某2。自2013年被告开始赌博,被告以做生意为名让原告去银行贷款70余万元,均被用于赌博。后被告又骗取原告母亲四十余万元用于赌博。原告多次劝解被告不要在继续赌博,但被告始终不思悔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同时被告的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孩子成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故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婚后共同债权四十万元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1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彼此相互了解,深思熟虑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固。二、原告所诉贷款70余万元及向原告母亲借款4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婴幼儿游泳馆,故原告所诉以做生意为由向银行贷款用于赌博一事均属无稽之谈。向原告母亲借款30万元,用于在天津河东区经营一家游戏厅。综上所诉,被告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的成长心态。恳请人民法院给双方一次重新认识对方的机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分居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1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婚姻状况证明、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之条件。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勤于沟通,夫妻和好有望。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