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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35096号原告应某甲,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程某某,女,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应某甲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甲、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甲诉称,原、被告在上海工作多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年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于同年7月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名应某乙,现3周岁。孩子出生之后,由原告的母亲在上海带大。原告的母亲想在江苏启东带孙子,但被告性格暴躁,要求在上海带。婚后,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并对原告和原告的母亲进行辱骂,后发展到身体冲突。2016年2月20日晚,在发生争吵后,被告把原告母亲的右手食指咬至血肉模糊并骨折。原告要被告一起陪母亲去急诊,被告不肯。被告的行为令原告身心俱疲,并严重损及原告的自尊和人格。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此外,在原、被告吵架后,被告把儿子送回老家,被告自己在上海另外租房居住。被告的家人脾气比较暴躁。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去安徽被告的老家带孩子回上海,被告的母亲用棍子打原告的头,理由是原告不会做中间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儿子应某乙。被告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主要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此外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双方是认识一年多结婚的。被告没有为小事经常与原告争吵,没有对原告、原告母亲进行辱骂。2016年2月20日晚是因为原告母子打被告,所以被告咬了原告母亲的手指。而这次事件的起因是为了孩子与人家孩子的玩具,后来被告骂原告为汉奸,孩子不懂事跟着学舌。当天晚上,被告怕原告母子回来打被告,所以带着孩子去了表姐家,第二天带着孩子回了老家。因为没有安全感,所以被告在外租房。以前原、被告一家三口和原告的母亲四个人住在一间房,关系不好处,所以不想回去。如果要住一起,要住两室一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老家均在外地,经人介绍相识,相识约一年左右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同年7月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名应某乙。孩子出生后,由原告的母亲来沪帮助抚养。原、被告带着孩子与原告的母亲租住在一间房屋内。原告的母亲想将孩子带回江苏启东,而被告坚持要在上海带,双方为此有所矛盾。2016年2月20日晚,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因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的母亲的食指咬伤至骨折,原告陪同其母亲去医院就诊,被告则随后带着孩子离家,第二天将孩子带至安徽娘家。之后,被告返回上海另行租房居住,孩子留在娘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告的母亲的病历卡和诊断报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因被告与原告的母亲之间的冲突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但双方并没有到感情完全破裂、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生育了孩子,有一定的感情纽带。由于原、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共居一室,生活空间较小,加之生活习惯、观念等差异,婆媳之间确实难免会产生矛盾。如果原、被告能够合力改善居住情况,将会有助于婆媳关系和夫妻关系的改善。当然,本院要指出,被告在婆媳冲突的情况下咬伤婆婆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予以严肃批评,被告应当正视自己的错误。希望原、被告能够从大局考虑,尽量努力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重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应某甲要求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