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与潘传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潘传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769号被告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30942952-6。法定代表人张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波,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传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71号3幢1单元7楼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30813383X。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楠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传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楠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2元,由原告四川楠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