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佐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良城美景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佐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良城美景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2734号原告:南京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4944-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社区伏桥组。法定代表人:郭岳平。委托代理人:郭元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0882-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13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叶小强。委托代理人:朱卫河、周厚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佐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9033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大厦20层B1、B2座��法定代表人:吴晶莹。委托代理人:袁同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市良城美景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秦虹南路168号。负责人:沙浩。委托代理人:袁巍,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佐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良城美景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案外沟通协调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佐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良城美景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陈 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