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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书平与池洪河、孔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平,池洪河、孔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曹书平。被执行人:池洪河、孔祥友。本院在执行曹书平诉池洪河、孔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