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书平与池洪河、孔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平,池洪河、孔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曹书平。被执行人:池洪河、孔祥友。本院在执行曹书平诉池洪河、孔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