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惠x与冯x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特569号申请人惠x(被申请人之夫),1962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栋。申请人惠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惠x称,被申请人冯x1,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角门x号院x号楼x,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x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冯x1与申请人惠x是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7月28日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6月3日,被申请人冯x1右脑基底和蜘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左半身偏瘫。后经治疗情况得以稳定。2014年3月29日冯x1病情复发,右侧脑干出血,导致全身性瘫痪。至本次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系全身瘫痪,无语言表达能力,吞咽呛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申请人惠x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冯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查明,惠x与冯x1系夫妻关系。冯x1的父亲为冯x2、母亲为李xx、弟弟为冯x3。2016年3月18日,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冯x1患有脑干出血后遗症、双侧偏瘫、吞咽言语功能障碍等疾病。诉讼过程中,本院指定李xx(被申请人之母,193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xx幼儿园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角门x号院x号楼x)为被申请人冯x1的代理人,并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冯x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冯x1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鉴定人冯x1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冯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