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志远与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远,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659号申请人杨志远,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3日,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坚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志远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杨志远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3149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成都阿克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志远3149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