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善法与郭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法,郭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546号原告:陈善法。委托代理人:郭素花。被告:郭安祥。原告陈善法与被告郭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0.6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8日,被告郭安祥因需向原告陈善法借款40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安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善法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6元,由被告郭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72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廖 媚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