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同元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20号罪犯郭同元,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5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6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同元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郭同元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同元,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同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同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