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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豹,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蔡豹,居民。被执行人周云,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蔡豹与被执行人周云离婚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云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周云长期不在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蔡豹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