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8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现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