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德杰与青岛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娜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杰,青岛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娜娜,衣启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877号原告王德杰。被告青岛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王娜娜,经理。被告王娜娜。被告衣启涛。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新会,系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杰与被告青岛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娜娜、衣启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杰撤回对被告青岛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娜娜、衣启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德杰负担。审 判 长 兰振福审 判 员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