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奈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内蒙古青龙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青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奈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龙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龙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龙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代晓波、文都苏、王伟东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