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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单辉与邵亚飞、单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辉,邵亚飞,单柏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13号原告:单辉,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址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亚飞,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蒙城县,被告:单柏慧,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辉与被告邵亚飞、单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