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单辉与邵亚飞、单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辉,邵亚飞,单柏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13号原告:单辉,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址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亚飞,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蒙城县,被告:单柏慧,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辉与被告邵亚飞、单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