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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龙裕宜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良科、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龙裕宜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良科,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633号原告河南省龙裕宜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康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良科。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吴毅强。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龙裕宜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一案后,经审理查明,没有“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这些单位,故原告河南省龙裕宜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龙裕宜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