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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申请执行蒋娟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法定代理人何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娟,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申请执行蒋娟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天信公证处以(2015)兰天信公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蒋娟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支付210995.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执行费3065元。本院依据生效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222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蒋娟具有执行能力或经查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