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税胡炜与税正凡张淑立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某某,税正凡,张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5号之一申请人税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候长玖,男。被执行人税正凡,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淑立,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侯长玖、税胡炜、侯盈娜分别申请执行税正凡、张淑立法定继承纠纷三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8183.43元已被本院划拔,在扣除执行费后三案分别进行了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沈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