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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税胡炜与税正凡张淑立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某某,税正凡,张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5号之一申请人税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候长玖,男。被执行人税正凡,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淑立,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侯长玖、税胡炜、侯盈娜分别申请执行税正凡、张淑立法定继承纠纷三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8183.43元已被本院划拔,在扣除执行费后三案分别进行了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沈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