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侯凤华与彭俊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华,彭俊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94号原告侯凤华,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彭俊虎。原告侯凤华诉被告彭俊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凤华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