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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侯凤华与彭俊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华,彭俊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94号原告侯凤华,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彭俊虎。原告侯凤华诉被告彭俊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凤华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