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2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慧珠与宓达、浙江万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珠,宓达,浙江万翔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海波,景昱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534号之一原告:王慧珠。委托代理人:杨彬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宓达。被告:浙江万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38-2室。法定代表人:宓达。被告:许海波。被告:景昱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珠与被告宓达、浙江万翔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海波、景昱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珠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5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000元,由原告王慧珠负担,退还原告52000元。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化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