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4民初217号原告徐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某,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周即于××××年××月××日在上犹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4月,被告陈某不告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徐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2、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3、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人民政府及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石洋村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九年,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4、上犹县水岩乡龙门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某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陈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经人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上犹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赣犹结字01070158号。婚前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07年4月,被告陈某趁原告徐某回老家参加预备役训练的时机,在未联系原告徐某的情况下,独自从务工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租住房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从此也未共同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结婚证各一份和证明两份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已经九年,但双方婚后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却不到半年,而且双方也未生育子女,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陈某自2007年离家出走,不再与原告徐某共同生活,且至今下落不明,这是不珍惜夫妻情义的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钟庆森人民陪审员 陈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