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洪小平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90号罪犯洪小平,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潮湘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潮中法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洪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小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2016年1月、3月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小平的罚金未交齐,但其在服刑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536.35元,账户余额为2463.17元,因罪犯洪小平未履行完毕财产刑且月消费较高,本院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洪小平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2217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