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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于弘与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弘,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099号原告于弘,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张焕明、宋瑾,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2栋1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0910U。法定代表人刘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立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弘与被告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弘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弘撤回起诉。诉讼费5419元,减半收取2709.5元,由原告于弘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