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1民初978号原告:何某。被告:裴某。原告何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福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曾背着原告借钱,债主找到家里;被告有外遇,在外租房住大概三四年之久;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已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确实借过钱,但那是业务需要,因不想原告担心,所以没告诉原告;原、被告没有分居;被告没有外遇;原告母亲开棋牌室,被告有时候在那玩会,不存在赌博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多年,应该认真审视自己的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信、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多加沟通,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财产问题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福新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