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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尚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个体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尚某在柳城县大埔镇农贸市场其经营的摊位上销售淫秽影碟非法获利。2016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查禁淫秽物品过程中,在被告人尚某经营的摊位上现场查获160张疑似黄色淫秽影碟。经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被告人尚某贩卖的160张疑似黄色淫秽影碟中有138张属于淫秽影碟。到案后,被告人尚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廖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尚某的供述、淫秽物品鉴定申请表和柳州市公安局具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资格人员各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绶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淫秽物品黄色淫秽影碟138张,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单位柳城县公安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世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