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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与刘世岩、张喜东、宋红霞、吴树林、刘儒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通化分行,刘世岩,张喜东,宋红霞,吴树林,刘儒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汪大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大为,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世岩,男,16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喜东,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宋红霞,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吴树林,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儒兰,女,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2)梅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与执行人刘世岩、张喜东、宋红霞、吴树林、刘儒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刘世岩、张喜东、宋红��、吴树林、刘儒兰未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刘世岩、张喜东、宋红霞、吴树林、刘儒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