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成彪与杜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彪,杜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彪,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杜冲,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居民,原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锦绣花园中区*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彪与被执行人杜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已扣留了被执行人杜冲的工资,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成彪发现被执行人杜冲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