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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瑞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瑞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2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秉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瑞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10门。法定代表人夏林,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天津瑞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54787.2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瑞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为本金154787.21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瑞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