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晓雨诉张玖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雨,张玖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81号原告张晓雨,女,29岁,1986年10月6日,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三岔河,被告张玖,女,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同上,再审申请人张晓雨因与被申请人张玖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抚养费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张晓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准许张晓雨([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准许张晓雨([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