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戴正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73号罪犯戴正坤。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吴江刑初字第05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正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苏中刑终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9日进行公示。2016年6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开红、书记员赵为东,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束妮娜、张芬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戴正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戴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戴正坤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正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戴正坤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戴正坤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戴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正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