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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4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冉龙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龙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663号罪犯冉龙江,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诸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冉龙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冉龙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龙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冉龙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龙江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