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霞与陈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霞,陈富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2802民督22号申请人魏霞,女,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陈富财,男,汉族,1990年6月28号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魏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陈富财出具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陈富财支付欠款4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富财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魏霞支付欠款40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申请人陈富财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