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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霞与陈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霞,陈富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2802民督22号申请人魏霞,女,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陈富财,男,汉族,1990年6月28号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魏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陈富财出具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陈富财支付欠款4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富财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魏霞支付欠款40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申请人陈富财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