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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刘长顺、王西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刘长顺,王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恢17号申请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被执行人刘长顺,地址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被执行人王西成,地址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长顺、王西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荥崔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长顺、王西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长顺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