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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尤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998号罪犯尤林,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尤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539126.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尤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