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刘永普、刘尊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刘永普,刘尊业,刘庆波,朱云玲,刘庆顺,卢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6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诉讼代表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秀江,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刘永普,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尊业,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永普之妻。被告:刘庆波,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朱云玲,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庆波之妻。被告:刘庆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卢桂香,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庆顺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诉被告刘永普、刘尊业、刘庆波、朱云玲、刘庆顺、卢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证据,本院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中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