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伟达纺织机械厂与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伟达纺织机械厂,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伟达纺织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更楼村。法定代表人郭友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汉勇,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建忠。临海市伟达纺织机械厂与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伟达纺织机械厂货款68400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0元,由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已歇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