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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清、柯全兴、邱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清,柯全兴,邱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53号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阳、曾亦彬,男,原告单位职员。被执行人陈志清,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柯全兴,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邱建辉,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清、柯全兴、邱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民初字第66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