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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815号申请人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清。被执行人陈思,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思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陈思相当于7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陈思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山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