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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宽福,冯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151号申请人:张宽福,,,。委托代理人:李民英,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冯玲娟。委托代理人:唐效刚,。申请人张宽福与冯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29日,冯玲娟从张宽福处借现金1354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2016年6月30日经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张宽福与冯玲娟达成2016(张调)0609号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一、冯玲娟所欠张款福现金1354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二、冯玲娟支付张款福利息,以135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2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计算。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宽福与冯玲娟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张调)06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公衍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