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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利民与高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民,高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922号原告罗利民。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栋欣。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滨,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罗利民的委托代理人朱旭东、被告高栋欣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滨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3年10月1日21时40分,被告高栋欣驾驶冀J×××××小型客车沿任丘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研小区门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原告罗利民相撞,致使原告多处骨折,此事故经任丘市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高栋欣与原告罗利民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华北石油总医院接受左肱骨、胫骨及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5年11月6日,原告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接受多发骨折术后治疗,住院18天,支付住院费19325.64元,华北石油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避免剧烈运动;建议休息3个月。另查明,原告罗利民系任丘市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从事保安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停发;护理人员赵莉系任丘市文英火锅店职工,护理期间工资停发。再查明,被告高栋欣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赔偿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罗利民第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及产生的相关损失已由(2014)沧民终字第3195号判决书认定并获得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利民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利民事故损失54141.44元。原告主张医疗费19325.64元,有住院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每天110元计算108天为11880元,未超过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每天110元计算32天为352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本院认定原告护理天数30天,因护理费按照每天110元超过餐饮业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故本院支持原告护理费按照每天90元计算30天为2700元。原告上述损失共计3570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即70%赔偿原告24993.5元。裁判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利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99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承担215元,原告罗利民承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伟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