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万金、刘宝军与杜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祥,刘宝军,百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杜玉祥,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刘宝军,又名刘小林,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百万金,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万金给付申请执行人杜玉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刘宝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