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艳与李运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李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运宝,男,汉族。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运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运宝妻子刘艳荣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陈艳25000元,陈艳自愿放弃余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李运宝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津效力。审判员 梁照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