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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兆化与陈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化,陈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化。被执行人陈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化与被执行人陈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驰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化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