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兆化与陈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化,陈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化。被执行人陈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化与被执行人陈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驰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化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