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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海南洋浦三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林业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127号原告海南洋浦三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五山街居民委员会侧面。法定代表人杨美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耕,该市市长。第三人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光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万宅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纪志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洋浦三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林业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洋浦三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洋浦三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成信审 判 员  曹荣刚人民陪审员  谢浩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