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楼玉珍与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玉珍,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楼玉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董事长。楼玉珍与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诉讼费4460元,执行费296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7日楼玉珍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第4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