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全有与张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有,张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有,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灵伟,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全有申请执行张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339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