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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全有与张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有,张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有,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灵伟,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全有申请执行张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339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