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8执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卫卫,赵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字2号申请执行人曹卫卫,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被执行人赵海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职工,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海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海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海霞在察右后旗邮政局工作工资由乌兰察布市邮政局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7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赵海霞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到13603元(包括标的款13500元和申请费10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生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