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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生。王学峰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月24日前归还借款本息20万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6年1月24日前一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学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发现其财产已被多案查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峰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财产已被多案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学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学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