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振华。被执行人王细华。被执行人虞岳芬。被执行人吴建花。被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吴燕。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华与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9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27754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名下坐落于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香格里拉35幢2单元101室房产以及登记在王细华名下浙K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均已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建花名下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南贸商住区13幢一单元201室房产及被执行人吴燕名下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府前路36号房产均已被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丽华的退休工资已被我院按月扣划,以上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