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诸城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山东三工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山东三工橡胶有限公司,郑明云,执行人曹刚,丁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都汝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诸城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舜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三工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明云。被告执行人曹刚。被执行人丁炳仁。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山东三工橡胶有限公司、郑明云、丁炳仁、曹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赵玉辉 微信公众号“”